×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湘财税〔2016〕7号
2016-04-14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0844 文号:湘财税〔2016〕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12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4-14 签署日期:2016-04-14 登记日期:2016-04-1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6-04-1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6-12016

湖南省财政 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 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

湘财税〔 2016 〕 7 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 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 36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不统一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

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销售额合计 ÷ ( 1+ 征收率)。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申报征收

(一)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5 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 4 月)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自 2016 年 6 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 5 月)起,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所属期为 2016 年 4 月份的税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属期为 2016 年 5 、 6 月份的税款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电子申报不成功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月销售额 20000 元、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的标准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中原实行营业税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主管国税机关仍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标准,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额征收。对原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仍按起征点以上户管理。2017 年 1 月 1 日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6 号令)规定核定定额。

(六)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以后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七)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八)除本条第(六)至(七)款情形外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

四、关于发票管理

(一)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

(二)试点纳税人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限内,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首次批量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用票量时,可参照纳税人上年度业务量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量确定。

五、关于开票方式

(一)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新开业一般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对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应积极引导、鼓励其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自愿选择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允许其纳入新系统管理。对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开票方式:

1 、向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 、向国税机关驻政务中心服务厅办税开票窗口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 、向国税机关确认的委托代开票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 、到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5 、申请领购定额发票;

6 、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继续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7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开票方式。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向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购置金税盘专用设备,或向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税控盘专用设备。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的转换和后续技术服务工作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完成。

(四)试点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税控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强买强卖、搭售通用设备、软件和其他服务。

六、关于办税服务

(一) 国地税机关应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 2.0 版)》的要求,大力推进联合办税。凡国税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立窗口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能够办理除出口退税、需加盖行政公章等特殊业务以外的所有国税业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 2016 〕 145 号)文件要求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采取国税、地税互设办税窗口、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共建新设的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努力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国地税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协商,为对方窗口进驻、互派提供便利条件,派驻人员应接受所驻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可参照同级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网点的设置和布局,结合试点纳税人户数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系统、设备、人员配置,调配窗口设置(包括绿色通道)等工作。

(三)对于试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等一次性涉税业务,各地国税机关可设立临时办税服务场所,实现集中办理。

(四)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应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设备的配备,做好税控设备发行,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关于税收优惠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 39 号)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扣减优惠政策的,应当于 2016 年 5 月底前或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并提供相 关证件资料(详见附件)。未按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根据《通知》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定额扣减税额标准如下:

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3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八、关于税收入库和收入计划

在中央和省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前,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其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并在全面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国地税收入计划。

九、其他政策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 2013 〕 40 号)第一条、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 〔 2014 〕 59 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 号)相应 废止。纳税人提供的广播影视服务、其他应税服务,按调整后的营改增政策执行。

附件: 1、 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资料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4 月 14 日

附件1

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资料

项目 序号优惠项目申请资料
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婚姻介绍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殡葬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师学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基金或收费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开具票据存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著作权登记证明、个人转让著作权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管部门或国土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与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签订的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的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4.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证明材料。 3.企业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9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4.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集团核心企业、财务公司与集团或集团下属公司签订的贷款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4.保险产品费率表。
2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3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证明材料。
银行联行往来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证明材料。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机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证明材料。
24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3.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等。 3.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已经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原件和复印件; 3.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资料。
27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签订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财政收入汇缴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财政收入汇缴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企业场地、出资方、运营情况等情况说明及销售服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为家政服务员按月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清单或家政服务员书面提出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5.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实际支付不低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纳税人可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产属于军队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租赁合同。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返还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9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说明。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1跨境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3.服务发生在境外的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和服务收入全部从境外取得的证明材料; 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2ABS船级社船检服务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3青藏铁路运输服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4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2016年12月31日前,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4.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证明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证明材料。
46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收入(含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收入、资产及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管道运输服务1.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申请资格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申请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管道运输收入情况,已缴税额、应退税额的计算等,加盖企业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征收专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资格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实收资本是否达到1.7亿及达到1.7亿元的时间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申请备案时仅需提供第一、二项资料或第一、三项资料。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申请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项目运营情况,已缴税额、应退税额的计算等,加盖企业公章)。 (3)退税涉及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征收专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扣减增值税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1.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③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四、特定项目
1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4 日印发

立即登录